10 附属设施养护
10 附属设施养护
10.1 排水设施
10.1.1 桥面泄水孔应完好、畅通、有效。当收水口无法正常汇水时,应查明原因后,采取针对性措施,并应对收水口周边桥面或引道进行系统改造。
10.1.2 桥面泄水管和排水槽应完好、畅通,外观整洁美观。雨季前应全面检查和疏通,降水较多地区可加大检修频率,出现堵塞、残缺破损应及时疏通或维修更换。跨河桥梁泄水管下端露出不应少于10 cm,立交桥泄水管出口宜高出地面30 cm~50 cm或直接接人雨水系统。
10.1.3 冬季立交桥的悬挂冰凌应及时清除。
10.2 人行道
10.2.1 人行道块件、盲道和缘石应完好、平整。当有松动或缺损时,应及时维修或更换。
10.2.2 人行道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:
10.3 栏杆
10.3.1 栏杆应完整、牢固、美观、有效。当有松动、变形、缺损、锈蚀时,应及时维修或更换。
10.3.2 栏杆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:
- 混凝土栏杆、石质栏杆和金属栏杆的损坏,应按原结构和相同材质进行恢复。石质立柱与底座连接应牢固可靠。
- 当非金属防护栏杆褪色严重或有表面脱落时,应清除并维修。
- 对有涂装的金属栏杆,应定期除锈、刷漆。
- 涂料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,表面涂层应均匀、无漏刷、无流滴,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.1.14条相关养护规定。
- 弯道部分、分流和合流口处的栏杆,宜设警示标志。
- 当栏杆有严重变形、断裂和残损时,应及时按原结构恢复。栏杆安装应整齐牢固。
- 伸缩装置处的栏杆或护栏维修后,应能满足桥梁随温度变化的位移,金属栏杆不得将套简焊死。
- 临时防护措施应牢固和醒目,使用时间不宜超过两周。
10.4 防撞护栏
10.4.1 防撞墩(墙)和防撞栏杆不得缺损、变形、锈蚀;被撞损后,宜在3 d~7 d内恢复。
10.4.2 防撞墩(墙)和防撞栏杆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:
- 对混凝土裂缝大于3 mm、小于5 mm的,可灌缝封闭。
- 对表面露筋且钢筋未变形、拉断的(非结构破坏),应凿除损坏部分且钢筋除锈,进行防腐处理后,应采用不低于原结构强度的材料进行修补。修补材料与原结构连接应牢固、平整。
- 对防撞墩(墙)混凝土裂缝大于5 mm或因撞击造成结构性破坏的,应拆除该段混凝土结构并重新浇筑。对锚固筋缺损的,应补植锚固筋,钢筋绑扎形式应符合原设计要求。
- 严禁使用砖砌筑代替原结构。对被损毁的钢结构,应原样恢复。
- 对有涂装的金属护栏,应定期除锈、刷漆,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.1.14条相关养护规定。
10.4.3 在高路堤、桥头、临河路堤、陡坡等桥区,应设置防护栏。防护栏应完整、醒目、有效,缺损期不得超过7 d。
10.4.4 在快速路出口匝道的导流岛处,应设置具有消能作用的防撞设施。
10.5 防撞护栏
10.5.1 挡土墙应坚固、耐用、完好。应每季度检查一次,当遇中雨以上降雨时应巡检。当挡土墙倾斜、下沉超过20 mm或发生鼓胀、位移时,应维修加固。挡土墙断裂应及时加固,当开裂超过3 mm时,应查明原因后处置。
10.5.2 护坡应完好,当下沉超过30 mm、残缺超过0.2 m²时,应及时维修。
10.6 防撞护栏
10.6.1 梯道防滑条应完好、有效,对不满足防滑功能的人行道面应进行改造。梯道、坡道不得积水,结冰、积雪应及时清除。辅装应完好、牢固,不得有大于0.01 m²坑洞、大于10 mm的翘起或大于0.02 m²空鼓。
10.6.2 栏杆应完好、清洁、直顺、坚固。严禁人行天桥的人群荷载超过设计标淮。
10.6.3 封闭式天桥应清洁、通风,封闭结构应完好。
10.6.4 当天桥上方的架空线距桥面不满足安全距离时,桥上应设置安全护草,护草距桥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.5 m。
10.7 声屏障、灯光装饰
10.7.1 声屏障应干净、有效、完整、牢固,应每月冲洗一次。损坏、缺失的部分应及时修补。
10.7.2 桥梁安装景观灯饰,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,由专业人员维护保养,开灯期间应有专人值班,关灯后应拉闸断电。景观灯饰应完整、美观,缺损应及时恢复。安装灯饰不得影响桥梁结构的完整和耐久性,不得影响桥梁养护维修。
10.8 调治构造物
10.8.1 导流堤、梨形堤、丁坝、顺坝和格坝等调治构造物,应保持完好,引导水流应均匀、顺畅地通过桥孔。
10.8.2 洪水前后,应巡查并应及时清除调治构造物上的漂浮物。
10.8.3 在汛期前,调治构造物应检查维修一次,不得有大于0.3 m²空洞缺损、大于5 mm开裂、大于0.2 m²塌陷和松散。
10.9 桥头搭板
10.9.1 桥头搭板应完好,当桥头搭板下沉、破损、断裂及板底脱空时,应及时修复。
10.9.2 当桥头不均匀沉降(桥头跳车)时,应及时接顺。对不均匀沉降严重的,应查明原因后处置。
10.10 标志牌
10.10.1 桥梁应设置桥名牌、限载牌和限高牌。桥名牌应包括桥名、建造年月。
10.10.2 桥名牌、限载牌和限高牌等标志设施应保持完好、清晰。
10.10.3 当桥名牌、限载牌和限高牌等标志设施松动或倾斜时,应及时修复,严重破损的应及时更换。
10.11 其他设备
10.11.1 桥梁的防护网、隔离带、遮光板、限高门架、绿化、夜间航空障碍灯、航道灯、照明设施、防雷装置、自动扶梯、垂直电梯等设施应完整、牢固、美观、有效。
10.11.2 遮光板及各类指示标志应完整、有效,不得误挂和缺项,遮光板变形后应立即恢复。
10.11.3 快速路两侧宜设置防护网,上跨快速路及铁路的天桥、有人行步道的立交桥两侧应设防护网,防护网应完整、美观、有效。防护网应定期检查维护。
10.11.4 限高门架应稳固,并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。对松动或被车冲撞的,应立即维修。反光警示标志应及时清洗,油漆褪色、掉漆应及时翻新。
10.11.5 避雷装置应完好。避雷针接地线附近严禁堆放物品和修建任何设施。严禁挖掘地线的覆土,并应采取防冲刷措施。避雷针和引下线及地线,每年春季鸣雷前应检测。当防雷性能降低时,必须及时修理。
10.11.6 索塔的爬梯和工作电梯,应每季度检查保养一次。在上塔前应先检查其可靠性,严禁非检修人员登梯。爬梯宜每五年除锈涂漆养护一次。
10.11.7 桥区内绿化不得腐蚀桥梁结构和影响桥梁安全,不得影响桥梁养护、检查和行车安全。桥区内绿化支架、花盆、外饰面板和绿化排水系统应完好、牢固、整洁,应每季度检查一次,当遇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加强巡检。支架不得锈蚀、变形、脱落,花盆不得锈蚀、开裂、失稳、坠落,外饰面板不得松动、脱落、破损。绿化排水系统应完整、排水顺畅,应无漏水现象。
10.11.8 自动扶梯、垂直电梯应由专业人员维修、保养,开应执行相应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。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检查,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严禁使用。自动扶梯停运期间不得作为人行梯道使用。